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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4 10:45:47  点击数:


东人社字[2016]200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现就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所有符合参保缴费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方式和时间要求

(一)企业登陆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在 “服务大厅”办事入口打开“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缴费(单位)”系统公告栏中自行下载《东营市201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公示表》,按要求填报并进行公示一周后,于2017631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缴费申报时,请一并提供本企业201612月份《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银行发放的单位人员工资明细表》。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本年度缴费时,提供2016年全年工资表(个人部分财政代扣代缴的单位还需提供2017年工资表一份),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

三、有关规定

(一)参保单位实行按月缴费,年度内可预缴。

(二)缴费工资依据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即20161-12月工资总额)填写,2017年度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按缴费当月实际支付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对少报缴费基数造成参保职工社保待遇受损的,由参保单位承担。

(三)自20171月起,企业参保单位和个人暂按《东营市201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标准表》缴纳,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缴费基数后,按公布标准执行。对参保单位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多缴核减、少缴补齐。

(四)垂管单位在省实行行业统筹的,在市缴纳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必须与在省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垂管单位退休人员划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数必须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养老金待遇一致。

(五)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代理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按年缴费,不需要缴费申报,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缴费基数后缴纳,对住院、慢性病等联网结算人员需要缴费的,暂按2016年最低标准按月缴纳,待省公布缴费基数后,多缴核减、少缴补齐。

四、法律责任

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附件:  1.东营市201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公示表

2.东营市2017年度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3.东营市201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30


附件1

附件2

附件3